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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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5民初1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范小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满洲里路东侧(审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丽芬,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内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1505××××8888)的存款6130595.8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封被申请人名下呼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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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满洲里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1505××××8888)的存款6130595.8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1505××××8888)的存款6130595.8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妮尔
人民陪审员  孙立军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