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3432号
原告:河南省京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新村10号楼1**7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河南省京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原告河南省京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6084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亦就前述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且起诉时间早于原告河南省京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5民初434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