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232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府前路东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