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3民初1242号
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65元,由原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