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498号 申请人: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路中段路西亿鑫交通设施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434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