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3575号
原告: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路中段路西亿鑫交通设施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兴茂御景江城62号14-2。
原告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已支付了相应的货款,申请撤诉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