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522号
申请人: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路中段路西亿鑫交通设施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兴茂御景江城62号14-2。
申请人山东聚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