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2040号
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逍遥镇超限站东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春晖,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晖、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王冬梅
审 判 员 刘冬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献春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