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襄城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5民初2640号
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镇井内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