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0570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