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尚晖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783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尚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尚晖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