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611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昭悦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莹,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黄埔大道中311号内编号2-10之1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广州***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被告已退还多付租金为由,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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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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