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4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演烽,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碧悦街6号2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炯钊,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13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黄演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广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演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停止侵害,将铺设在黄演烽承包地上的通信管线设施清除,并恢复耕地平整的原状和向黄演烽书面赔偿道歉;2.判决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恢复耕地原状之日止,按每年每亩产值40000元的标准,向黄演烽赔偿承包地的停产损失,暂计至立案之日的停产损失为118000元;3.判决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赔偿黄演烽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黄演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黄演烽负担。 判后,黄演烽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演烽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广州白云区2020-2021年地方公路维护项目(道路部分)X269线改造工程权属分界图》显示,蓼江路公路原宽度最大为8.81米,红线部分为征收黄演烽承包菜地部分,宽度为7.2米,即政府征收后,公路宽度为16米左右。但根据黄演烽实地测量公路东侧绿化带至公路西侧排水渠的宽度为21.5米。由此可得出,排水渠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排水渠属于黄演烽的承包土地范围。故,即使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在公路旁排水渠靠近黄演烽涉案菜地一侧进行挖掘施工并放置管道、***信管线,其也是在黄演烽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一审判决认定“黄演烽无证据证实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施工位置在黄演烽承包土地范围”错误。二、一审判决认为“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施工位置在黄演烽承包案涉菜地边缘并无证据证实存在可能导致黄演烽无法耕种的不利影响”错误。一审庭前,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不肯告知黄演烽有关管线埋藏位置,庭审中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才陈述通信电缆是沿着排水渠铺设,但黄演烽承包地块靠近排水渠部分位置已建设高压电力塔,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挖掘、铺设通信电缆不可能挖穿电力***。庭后,黄演烽到承包菜地沿着排水渠挖掘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埋藏的管线,***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在黄演烽承包土地中铺设的管线不是全部沿着排水渠边缘铺设,而部分是在黄演烽承包土地上距离排水渠2.5米远的位置铺设。黄演烽一审庭后提交补充证据给法院。故,一审判决仅凭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陈述及部分施工位置图片,即认为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铺设的全部管道位于排水渠边缘错误。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在黄演烽承包土地铺设管线,未履行事前告知、补偿权属人义务;管线铺设后,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亦未告知黄演烽埋藏管线位置。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铺设的管线与电线架相连,导致黄演烽不敢贸然在承包土地上开挖耕作。根据物权保护原则,在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擅自使用黄演烽承包土地铺设管道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黄演烽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影响黄演烽耕作,一审判决认为“黄演烽无证据证实存在可能导致无法耕作的不利影响”错误。三、一审判决认为“即便黄演烽无法在案涉菜地进行耕作,也并非起因于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挖掘、铺设通信管线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他人在涉案菜地上施工的时间是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年底,并对黄演烽作出合理补偿,他方施工后黄演烽可以继续使用案涉菜地进行耕作。但由于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擅自在黄演烽承包菜地上铺设带电管线,在开庭前,黄演烽通过报警、信访要求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的施工人告知藏管位置,但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均不肯告知黄演烽其铺设管线的位置、走向,导致黄演烽不敢在承包地上开挖耕作。故黄演烽无法在涉案菜地进行开挖耕作与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挖掘、铺设管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四、一审判决认为“即使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挖掘、铺设通信电缆的位置实际占用黄演烽承包土地,那么是否应支付、应由何主体支付及应向何主体支付相关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问题,均非属于本案民事诉讼调处范围”错误。本案是公民(黄演烽)与法人(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黄演烽的诉求是要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诉求,并非要求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支付征收征用补偿费,故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在黄演烽承包地范围内铺设通信管线,黄演烽提起本案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调处范围。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根据《民法典》物权平等的保护原则,黄演烽对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黄演烽的上诉请求。 铁塔广州分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电信广州分公司对此答辩称,电信广州分公司不存在侵害行为,黄演烽没有停产损失、电信广州分公司未给黄演烽造成损害后果,故电信广州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黄演烽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征地示意图、权属分界图,拟证明公路原路宽为8.81米,政府征收黄演烽承包菜地部分宽度为7.2米,征收后,公路宽度为16米左右的事实;2.马路宽度测量图片、视频,拟证明排水渠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的事实;3.绿化带图片,拟证明黄演烽承包地之外的公路用地是到绿化带位置,公路用地已包含2.1米宽的绿化带,排水渠属于集体用地的事实;4.图片、视频,拟证明黄演烽承包地上排水渠边缘部分位置建设了高压电力塔,铁塔广州分公司铺设的电线设施不是全部沿着排水渠边缘铺设的事实。 黄演烽在二审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广州市白云区2020-2021年地方公路维护项目X269线改造工程权属分界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黄演烽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取得了3.54亩土地的使用权,黄演烽可以在上述土地上作绿化树苗种植使用。黄演烽主***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铺设通信管线设施,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不予认定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铺设的通信管线横穿其菜地,黄演烽对此不服,但其在二审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2020-2021年地方公路维护项目(道路部分)X269线改造工程权属分界图》即使属实,按照黄演烽的主张仅是排水渠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仅靠该证据并不能证明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施工范围在黄演烽的承包地范围内。此外,即使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铺设的通信管线在黄演烽承包地一侧,但是从现有证据看,包括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铺设通信管线前及铺设通信管线后,均未对黄演烽使用案涉承包地造成影响,黄演烽主张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导致其不能使用承包地进行种植,但这仅仅是其个人感受,并无相应的科学依据。综上,本院对黄演烽要求铁塔广州分公司、电信广州分公司清除铺设的管线设施,并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至于黄演烽二审提出的律师调查令申请,因其调查的内容对本案实体处理无影响,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黄演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演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均由黄演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