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758号
原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48××××。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