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46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淮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11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7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