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3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中建三局一公司集体户口1号,身份号码:413025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宋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9532367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许各村,身份号码:4114251984********。
原告***与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豫0223财保9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在1926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