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村委会推荐。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照阳,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百士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谷进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勇飞,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百士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利达国宾中心2号楼邸商9号。
负责人:谷进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卫,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百士乐涂料有限公司、河南百士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百士乐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百士乐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代 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