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江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28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江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东花坛影剧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宁县兴华镇。
法定代表人:韦六金。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豫03民终9240号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76653.44元及相关利息。
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