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02民初2530号
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63945元及利息(从2022年11月3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开始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百年怡景住宅小区”项目1#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商丘市**路**“百年怡景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共计1栋楼,为1#楼,原告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初装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0346885元,为固定总价合同,计划2020年10月10日开工,2022年1月1日竣工,计划工期450天,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本合同工程款:地面以上主体十层完成为一个付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主体二次结构与屋面工程完成为一个拨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室内外公共装修的内外粉刷块料铺装及门窗栏外散水台阶坡道为一个付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安装工程部分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暖通完成为一个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付款不超过工程总价85%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于被告资金不充足经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就是在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依然持续施工,截至2022年11月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已完全部工程的工程价款为22063945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800万元,未支付工程款14063945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辩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我司应当按进度支付原告总工程款(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85%,不应支付10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商丘市**路**“百年怡景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为1幢楼(地下1层、地上19层)。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初装修工程(不包含桩基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外墙粉刷基层以外工程、被告分包部分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不含被告供应材料价款)为20346885元,为固定总价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0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月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条件和时间为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本合同工程款:地面以上主体十层完成为一个付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主体二次结构与屋面工程完成为一个拨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室内外公共装修的内外粉刷块料铺装及门窗栏外散水台阶坡道为一个付款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安装工程部分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暖通完成为一个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付款不超过工程总价85%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预留5%质保金,三年质保期满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21年5月27日,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地基与基础的隐蔽工程组织进行了验收,2022年1月21日,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主体结构组织进行了分项验收。原告在未对工程实际施工全部完成时(遗留部分工程未施工),2022年11月,双方按全部约定施工量(含增量)先对工程进行了全部结算,结算总工程价款为22063945元,已付价款为8000000元,下余工程款为14063945元。现该工程整体仍未施工完成,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对约定工程按约实际施工完成,结算价款中对包含未完成部分工程量一体先行进行了结算,对此双方均予认可的。对未完成的工程量在结算款项中所占的具体金额,双方说法不一,原告亦不申请鉴定。在原告未实际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且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实际价款时,原告主张按全部工程量(含未完工工程量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全部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支付不超过工程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付总款的95%,工程质保仅为5%,三年质保期满无息退还,地基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涉及其后在地基基础的主体建筑的安全,需先行验收,才能进行主体结构的施工;主体结构的验收是工程分项验收,主体结构仅是工程的框架主体,为工程的部分,其后还有二次结构、内外粉等后续工程,而后续工程均是原告约定施工范围,该种验收非为整体竣工验收,且与查明的原告未实际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并以全部工程量结算相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被告答辩认可此种情况先按合同约定价款20346885元的85%支付原告,故本院以被告认可的合同约定总价款的85%的工程款17294852.25元,在扣减被告已支付的8000000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节点款为9294852.25元。其逾期利息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当时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对原告在此范围内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该范围诉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工程节点款9294852.25元及利息(利息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83.67元,由被告商丘好百年某某有限公司负担70176.72元,原告河南瑞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600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