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38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赫春祥,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鹏宇新城59号楼中单元40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CBB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街道人民路中段融景新城1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6459084B。
法定代表人:梅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人民陪审员 赵放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