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丰茂路82号。
经营者:***,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再审申请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简称捷达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4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捷达服务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