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29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赞皇县皇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邢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皇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也无信息,故对该案做中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