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840号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野牛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