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贾某某、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终6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长古城镇西南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甄某某、甄某某、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