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田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27民初77号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西南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田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11元,由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