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27民初77号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西南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田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11元,由原告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