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开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华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滦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