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812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
被告:唐山市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诉被告唐山市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