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