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