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冀010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八条细化标准第(3)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肆万元整(4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送达回证;2、石家庄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4、立案审批表;5、送达地址确认书;6、石家庄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7、劳动合同;8、人员信息统计表;9、高柱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区一期项目(住宅及学校部分)设计施工总承包**#**#**#配套公建主楼及周边车库主体劳务分包人员任命、工人花名册、分包协议;10、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11、考勤表;12、高柱一期**#**#**#楼劳务人员工资表;13、银行流水明细;14、询问笔录(2023-2-21、2023-3-2);15、劳动保障监察教育规范通知书、送达回证;16、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17、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1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及查询单复印件;19、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20、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2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石人社强执催字[2023]第CF018号)、EMS特快专递邮寄单复印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2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