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81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侯马市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侯马市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晋10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0元,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分别前往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侯马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侯马市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又将其企业法人限制了个人高消费,并上网发布。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