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复30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至F座5**13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执265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所提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