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553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93号4号楼2层4号-1。
负责人:牛振明,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兵,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柏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至F座5单元13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双,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张国江,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刘兵、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国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万 青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