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553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93号4号楼2层4号-1。

负责人:牛振明,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兵,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柏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至F座5单元13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双,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张国江,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刘兵、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国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万 青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