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3688号
原告: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振头街十里尹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30.0元,减半收取计26,515.0元,由原告石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