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21民初668号
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6元,减半收取计5473元,由原告井陉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