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终9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