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85元,减半收取计373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永辉
审 判 员 杜志军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法官助理左晓辉
书记员任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