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531号
申请保全人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物,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保全人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时永辉
法官助理 黄令群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