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永辉
法官助理 黄令群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