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桥公司答辩称,一、武桥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在武汉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武桥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时利合公司就相关证据进行过质证,时利合公司并未提出武桥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隐瞒事项的意见。二、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百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140多万元,且案情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武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时利合公司的撤裁理由不能,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3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1,018,242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39,741元;(二)本案仲裁费31,341元,由申请人承担3,134.1元,被申请人承担28,206.9元。******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主要审查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36号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现针对申请人时利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作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时利合公司主张武桥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各自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均经过仲裁庭庭审质证。时利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武桥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此项撤裁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未询问时利合公司意见就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问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武汉仲裁委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中,均同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庭审中同意遵守武汉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百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时利合公司请求裁决武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421637元,武汉仲裁委对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时利合公司此项撤裁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武汉仲裁委员会对(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36号案件的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时利合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其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