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408号
原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龙港路黄北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610504M。
法定代表人:王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凯颐大厦19层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06945F。
负责人: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秋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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