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00号
原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龙脊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6898248F(1-1)。
法定代表人:郑之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龙港路黄北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610504M。
法定代表人:王付军,总经理。
原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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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