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825执保75号
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4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