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103号
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隆化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冀0825民初585号案件的标的款1990193.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款,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隆化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1990193.7元【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20)冀0825民初585号、执行案号:(2021)冀0825执1334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