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2722民初40号

原告: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华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变户,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平,男,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管道信息调度中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宇,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庭外和解要求,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0.00元,减半收取计15,360.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扈学平

审判员  李新生

审判员  姜智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