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17号 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A座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3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撤诉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