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座**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住所地河**省浚县县。
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9-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