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30民初2352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还款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市场利率3.1%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左右,被告和原告业务经理武某在涿鹿县认识,姐某自称是北京某公司的人,准备在涿鹿县投资建设几个大型养殖合作社,自投部分资金,政府扶贫资金给予配套部分资金。建设工程可以发包给原告,工程发包成功,原告需要给被告中介费用。原被告开始便有了交际。2021年1月7日、2021年5月12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8万元,借口给原告承揽工程一时周转不开,向原告暂借。2021年5月12日,被告第二次借款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口头承诺年底还款。2022年开始原告要求被告如期还款,被告便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栗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有被告栗某签名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足额偿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时间,故不予支持。被告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