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30民初437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383550.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83550.1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审计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怀来县黑山口村道路工程,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暂定价款为385000元,第二条付款方式为:经某某咨询公司审核后,按审核金额,再减去3%质量保证金,分三次进行支付,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第三条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审计金额的3%,保修期1年。2021年2月5日,经被告委托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对施工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做出审理报告,原告施工工程款最终金额为383550.18元,并且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审计费5000元。原告认为,按照与被告之间签署《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施工款支付完毕(包含质保金)。由于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施工款,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施工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怀来县黑山口村道路工程,合同暂定金额385000元。付款方式为:经某某咨询公司审核后,按审核金额,再减去3%质量保证金,分三次进行支付,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工程质保金为审计金额的3%,保修期1年。工程完工后,双方委托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本次委托项目结算送审总额为413726.68元。经审核,工程结算审定额为383550.18元,审减额为30176.5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施工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道路硬化工程,并经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审定额为383550.18元,且被告在项目竣工后质保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施工款383550.1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审计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五条约定,酬金由委托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咨询人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且原、被告双方对审计费用承担未明确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审计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383550.18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13元,由被告怀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