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7972号
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负责人:***。
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邢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4元,减半收取计15542元,由河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