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469号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矿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